为了加强学校安全工作,促进全体教职工切实担负起学生安全教育的责任,确保学生安全健康成长,根据教育部关于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》和咸宁市教育局《关于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》精神,结合学校工作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1、全体教职工要树立“安全第一”的思想,有责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、管理和保护,确保学生安全健康成长。
2、全体教职工在负有组织、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内,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,要进行必要的管理、告诫或制止,值日教师要巡视校园,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对全体学生安全予以关照。
3、全体教职工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,严禁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、职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,造成不良后果的,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。
4、教职工发现学校的校舍、场地、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、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、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,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,要及时报告学校,以便消除隐患。
5、教师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,要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,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,校外活动须事先报请学校批准。
6、教师对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,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要进行必要的安排和处置,在活动中给予必要的关照。
7、发现学生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,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,并报告学校。
8、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,或因学生、教师及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,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,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。
二00二年十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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